
场(厂)内常用机动车
归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能够租用应用,
但是需要严苛遵守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承租单位理应检查所承租
特种设备的应用备案证明、
定检合格证明等政策文件,
证明文档齐全的,即可应用;
证明文档不齐全,
应当向租赁单位索取齐备后,
即可应用。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在冶金工业工业园区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当场监督时,发觉厂区域内竟有2辆双车牌电动叉车。稽查人员马上勒令该公司专职安全员停止使用以上2辆电动叉车,并要求给予以上电动叉车的应用备案证明、定检汇报等政策文件。
经调查,以上电动叉车是该公司外委单位所租赁的电动叉车。该公司专职安全员马上通知了外委单位的负责人在场,规定说明原因同时提供有关资料。
外委单位责任人在场后,告之稽查人员这2辆电动叉车则是从本市某叉车租赁公司租用,汽车租凭公司确保所提供的电动叉车经检验合格。但当了解能否提供相关资料时,外委单位责任人但又表明租赁单位并没有发放给他以上电动叉车的应用备案证明、定检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
该外委单位因涉嫌承租应用证明文档不齐全的特种设备,而该叉车租赁公司因涉嫌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给予相对应证明文档,以上俩家单位均因涉嫌违背了《江苏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立案查处,并立即通告了该叉车租赁公司给予以上电动叉车的应用备案证明、定检汇报等政策文件。
现阶段,此案仍在进一步实地调查中。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出租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
物流园、批发市场、游乐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承租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的;
(二)证明文件不齐全,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
(三)证明文件不齐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的。
在这里,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各特种设备应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层面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投入要及时”“安全教育培训要及时”“基本管理要及时”“抢险救援要及时”“四个到位”责任,决不能存有“重生产制造、轻安全性”“重经济效益、轻管理”的现象,时刻绷紧生产安全这根弦不动摇。
下阶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大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广泛开展逾期未检特种设备集中整治,家用电梯、起重设备产品质量提高,各种二类压力容器安全隐患排查和黑气罐治理巩固提升四大专项整治,催促公司搞好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果断牢筑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构建平安稳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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